发布时间:2020-06-26 11:18:10
一、《证券法》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证券法》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有关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依法实施。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目录》第83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进行。
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
四、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75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条:
(1)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2)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吸收合并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年。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在过去三年;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半数以上在本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根据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75号),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本条限制,不低于剩余50%股权(不含法人股),在近三年内继续在本机构执业。近三年评估业务总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每年不低于500万元。
(3)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因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不予受理或者核准的,自申请发布或者决定不予核准之日起不足3年。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报告书及执业总结。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3、资产评估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说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经评估协会审核的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册: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收益在总收益中的单项说明。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评估业务及收益汇总表;5、营业责任保险单或累积专业风险基金证明复印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近三年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合并协议副本。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各方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收益在总收益中的单项说明。3、审计报告由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合并各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工商变更登记日的注册资本清单出具。合并基准日上年末至上月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4、合并各方近三年评估业务及收入汇总表。5、合并前被合并方职业责任保险单复印件或累积职业风险基金证明。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报送的相关附件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件;报送的相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