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20-06-24 11:1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和重大资产转让,外商投资和以非货币性资产清算的,或者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资产的其他情形,应当按照规定评估相关资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需要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事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和重大资产转让,外商投资和以非货币性资产清算的,或者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资产的其他情形,应当按照规定评估相关资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需要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事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 资产拍卖和转让;

(2) 合并、出售、合资、参股;

(3)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 企业清算;

(5) 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评估之必要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者,得进行资产评估:

(1) 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

(2) 企业租赁;

(3) 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14号)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 全部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权益比例变动;

(3) 转让上市公司以外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

(4) 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

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 全部或者部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 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

(3)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4)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货币性房地产投资评估管理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 投资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2) 验资机构或投资者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过程中发现,在评估基准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在资产状况、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评估假设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评价的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投资者的,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范围必须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