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监管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6-24 10:18:10

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构成了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服务的重要专业力量。资产评估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高潮的到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数量迅速增长。资产评估业务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我国资产评估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6年7月,《资产评估法》正式颁布,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标志着评估行业发展步入正轨。

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构成了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服务的重要专业力量。资产评估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高潮的到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数量迅速增长。资产评估业务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我国资产评估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6年7月,《资产评估法》正式颁布,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标志着评估行业发展步入正轨。

资产评估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执业质量管理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报告。自2017年颁布《资产评估行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来,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无法单独出具报告,所有评估报告由总公司(总行)出具。这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大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出具报告。

业务范围比较广。总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服务的区域相对固定,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区域不是很固定。根据服务对象和业务内容覆盖**各地。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收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评估业务已向海外拓展。与审计不同的是,审计对象的主体一般在中国,而评价对象很可能完全在国外。

评估报告的目的性很强。审计报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可广泛公开使用;评估报告自发布之日起一般一年内生效,并有特定用途。一份报告只能有一个目的,不能广泛使用,只能满足委托方的委托需要。

职业责任的风险更大。审计是对已发生的事项发表鉴证意见。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程序来确保实践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有法律规定,以保护其执业不受责任。然而,资产评估是一种价值发现。评价对象种类多,个体差异大。虽然有一系列的评价标准作为指导,但大多是开放的、宽泛的指导。他们不可能有相对完整的具体操作程序,比如审计标准。评估人员的个人经历贯穿于评估的全过程,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对评估价值与实际价格严重偏离的责任风险承担责任。

在多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工作中,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地方专员办事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从监管机制上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提供借鉴,分工、具体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鉴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特点,行政监察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思路。

一是注重统筹布局和调控力量布局。由于评估机构的分(支)公司不能出具评估报告,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像会计师事务所那样将更多的监管权分配给分(支)公司。所有评估报告和工作文件都可以在评估机构总部看到。控制总公司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分支机构只能是业务部门,必要时可邀请当地监管力量协助监管。

二是从企业到地方,监管路径更加清晰。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范围从一个事务所扩大到另一个事务所、从一个事务所扩大到另一个事务所是适当和必要的,但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则不是这样。从评估机构向企业监管延伸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评价机构与企业的结合度不高,延伸检查可能会遇到企业的很大阻力;二是企业的责任难以确定,这与审计业务的账务调整不同。评估报告使用后的结果很难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监管力度远远低于从机关到企业的监管力度。因此,对评估机构从企业到评估机构进行目标明确、目标明确的监督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三是把握目的,快速控制监管切入点。审计目的单一,评价目的多样,对评价价值的影响为显著。在现实中,也存在委托人向评估人员施压,使评估结论符合自身要求的现象,这也是评估行业为质疑公信力的地方。因此,监理人应注意评估报告的目的。从评估目的出发,可以了解评估报告可能出现的评估倾向,比审计意见的形成更直观,更有利于监事的快速控制和监督。

四是注重后果,深化监管成果运用。审计业务的监管主要取决于流程是否规范,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对于评估业务,除了评估流程和评估报告本身的质量外,还需要更加关注评估报告使用的后果。评估报告对使用者和使用后果有直接影响。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没有免责条款推卸责任。因此,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监管者评价报告质量、衡量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责任的重要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