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应注意税务事项!

发布时间:2020-06-20 10:18:10

在资产评估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涉及资产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忽视了**有关税务事项的,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也可能造成评估基准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不确定性资产评估,或者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转让基准日前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进行查处。

在资产评估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涉及资产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忽视了**有关税务事项的,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也可能造成评估基准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不确定性资产评估,或者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转让基准日前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进行查处。

1、 异常损耗的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字[93]83号),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嫁相关主体,借记相关主体,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比如,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原材料存在非常亏损100万元,需要予以淘汰。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评估调整时,资产原材料减少100万元,负债增加17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下同)减少117万元。若仅减少原材料100万元、净资产100万元,评估结果将使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准确。

2、 对于应付账款,存在隐性收入、平仓销售和资金返还,且不转出销项税和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销项税额为按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17%或者13%)计算并向购买人收取的增值税。

例如,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应收账款中存在的瞒报销售货物117万元(含税价)需要核销。如果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则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117÷(1+17%)】,销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销售商品没有销售成本。评估调整时,减少应纳税额117万元,增加应纳税额17万元,增加净资产100万元。若仅减少负债和应付款项117万元,增加净资产117万元,则评估结果将使基准日的净资产和负债不准确。

根据《关于单位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自1997年1月1日起,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存在平仓销售行为,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进项货物而从卖方取得的各类返还资金的进项税额税率计算。

3、 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应缴未计提的税款,未作调整,按年分期计算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都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税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向委托人询问上述应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缴纳但未计提的税款。要正确计算和调整,增加负债应纳税额,减少净资产,使企业在评估基准日承担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得到准确反映。

4、 调整未来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所得税,全额增加净资产,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具体会计准则和共享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1999]2号)等文件摘要如下:

(1) 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资产增值,应当相应调整会计科目。其固定资产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是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2) 根据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范围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全部资产。其实质是资产评估的净增值部分,不仅指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还包括流动资产的增值部分。

(3) 根据财会字[1998]66号文,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转换为股份,在资产评估折旧、使用或摊销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纳税的,在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根据增值税评估,未来应纳税所得额计入“递延所得税”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纳税,扣除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财会函[1999]2号第2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其实质是资产评估的净增值部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增加资产的账面价值时,未来应征收的所得税金额应增加负债的“递延税”。净增值部分只能由净增值部分与所得税的差额增加。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为企业净资产。

例如,企业资产净增加值为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净增加值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132万元(400×33%),税后差额为268万元(4-132)。评估调整时,相关资产增加400万元,负债递延所得税增加132万元,净资产增加268万元。如果只是相关资产增加400万元,净资产增加400万元,那么将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净资产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我们对财政部财会字[2000]第号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实际会计事项中涉及企业资产增值的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只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5、 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要求之一,是在评估基准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核实。

基准日前,企业相关税务事项的确认是与企业负债及净资产确认相关的重要方面。此外,税收问题相对复杂。建议与客户协商,询问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清缴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税务审计,为核实企业负债应纳税额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