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融资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

发布时间:2020-06-13 11:18:10

1、灵活安排贷款续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流运输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在疫情发生期间,不得非法取款、截贷、挤贷,非法降低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擅自降低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近期到期贷款的企业,银行应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安排贷款展期或续期。通过适当降低利率、降低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灵活安排贷款续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流运输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在疫情发生期间,不得非法取款、截贷、挤贷,非法降低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擅自降低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近期到期贷款的企业,银行应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安排贷款展期或续期。通过适当降低利率、降低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降低融资成本。银行应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的降息和免息办法。鼓励上述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计算,免收贷款其他费用。

3、提高融资便利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满足企业合理的信贷要求,简化贷款审核流程,提高贷款效率。对初次贷款企业,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上年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合理发放信贷,提高初次贷款比例。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的重点防控担保企业,在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专项利率的40%给予贴息;对省级防疫企业,金融机构按贷款签订日前公布的新一年贷款市场报价给予信贷支持合同控制重点担保企业,省财政按贷款优惠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5、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库存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房地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货物或债券质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防疫期间,供应链核心企业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和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6、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在各级政府和银行的共同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取款报销、封闭经营的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到1000亿元。

7、加强省级应急周转基金使用。要优先做好疫病防控、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和关系国计民生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对于省级防疫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0%。根据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协调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资金规模。

8、加大对企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如借款人新冠状病毒肺炎已获贷款作个人商业担保,贷款银行可申请续期付款。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中小微型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

9、加强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门到门对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准确服务。逐一了解疫情影响企业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快捷转化。按照简化手续、专项处理的原则,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渠道,提供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

10、支持中小微企业创建和创造新媒体。疫情期间,重点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就业基地(园区)等各类载体给予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为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