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3 10:18:10
取消近一期期末创业板公募证券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基本使用上次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调整发行条件。
取消近一期期末创业板公募证券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基本使用上次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调整发行条件。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帮助上市公司防疫复产,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修订的决定》和《关于修订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主要包括:
一是理顺发行条件,扩大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近一期期末创业板公募证券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基本使用上次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调整发行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机构布局,支持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日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使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票价9折改为8折;锁定期由36个月缩短和分别为12个月至18个月和6个月,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数量由不超过10人和5人调整为不超过35人。
三是适当延长审批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准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自2019年11月8日起,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中粮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表示赞同。征求意见期间,我们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和建议107条,主要集中在“新老方案”规定的适用、加强对“清股实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我们分析、采纳了,根据具体情况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回应市场关切,我将修订《发行监管问答——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适度放宽对非公开发行融资规模的限制同时宣布并实施。
本次修订后,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发行条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对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监管“清股实债”等违法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实施,授权国务院规定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预计创业板特别是主板(中小板)实行注册登记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实施后,这些部门将继续实行一段时间的审批制度。核准制和登记制并行实施,并不违背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再融资规则》实施后,已发出再融资申请的,适用修改前的有关规定;已获批准或者未经批准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在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经批准的文件无需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且预计在原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审核的,发行审核申请已通过,委员会可向委员会申请将核准文件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