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31 11:18:1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提高实体经济金融效率,并明确指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要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绩效考核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放贷、不愿放贷的问题。”政府融资担保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为切实发挥政府融资担保作用,帮助解决“不敢放贷、不想放贷”的困难和痛苦——“难投放”和“小微企业”和“三农”、“信用缺失、信息缺失”——“难放贷”在金融服务中的作用实体经济方面,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工作作出专项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提高实体经济金融效率,并明确指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要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绩效考核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放贷、不愿放贷的问题。”政府融资担保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为切实发挥政府融资担保作用,帮助解决“不敢放贷、不想放贷”的困难和痛苦——“难投放”和“小微企业”和“三农”、“信用缺失、信息缺失”——“难放贷”在金融服务中的作用实体经济方面,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工作作出专项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发挥政府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三农”问题进行了全面部署新形势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这是继2015年《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国务院及时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2017年,2018年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基金,规范**政府融资性担保体系运行,对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性担保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
1、 坚持准公共产品定位,重点支持小农业和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入、外部效应强的准公共产品。43号文件明确指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政府发挥重要作用,《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政府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支持小微农业带动各项业务发展的理念,重点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资金需求主体。解决小微企业、三农信息、信贷、抵押等方面的不足,分散投资者特别是银行的资金风险,引导更多的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解决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既是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一般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
同时,为确保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农业和支持小额融资性担保业务,《指导意见》按照有事不做的原则,对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的经营规模和风险,逐步减少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确保中小企业对农业担保业务的支持比例逐步达到80%以上,重点抓好以“三农”为主体,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二是明确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四条禁令”,即不得偏离主营业务,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为发行国债提供担保,不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信用增级,不向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2、 坚持减收减利,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降低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证自身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保持较低的利率水平。**融资性担保基金合作经营情况明确规定“原担保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优先选择原担保率较低的原担保项目纳入合作范围,并及时降低再担保率,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降低平均担保率至1%以下,从而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目前,为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部分省市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均担保率已降至2%以下,明显低于商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类业务担保率。
考虑到小微企业与“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本身风险大、收益低,且风险与收益极不匹配,缺乏商业可持续性,为支持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除积极主动引导**融资性担保基金通过较低的再保险费率,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担保费等方式进行补贴,以有效降低政策性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体现政策扶持的效果。对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在实体经济领域鼓励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等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的融资担保率。有条件的,可以对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的担保费补贴。”
3、 坚持风险共担,加强政府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全对全”合作
国内外大量实践证明,做好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融资服务,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都需要建立可持续的合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仍弱于银行业机构。银行机构参与分担一小部分风险责任,有利于双方共同控制风险,是双方可持续合作的重要基础。但由于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长期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贷款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发展。
完善银保合作机制,一是明确**融资性担保基金与银行风险分担率原则上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率原则上不低于**融资性担保基金。据此,确立了政府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政策基础合作的风险分担基本原则。二是强调加强银行与运营商的“全对全”合作,明确提出“**融资性担保基金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对全”合作”,“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进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对全”合作。”。
**融资性担保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对全”合作。按照政府融资担保制度和银行2:8风险分担的原则,目前已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合作,等6家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并与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指导意见》,逐一细化了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银行双方的权益义务和合作计划;同时,他们与光大银行在业务合作推进会上共同举办了**银行担保,我们将全力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取得实效。
4、 加强财税支持增强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据行业统计,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融资性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报酬率保持在3%以上,年均新增担保报酬率基本处于600亿元左右的高位。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普遍处于低盈亏状态,一些机构甚至因为担保业务的高风险补偿能力而失去了担保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发挥反周期调节作用,应对困难,扩大小微企业规模,“三农”政策性融资性担保业务要保持较低的担保率,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此,《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从积极激励的角度出发,通过奖补支持、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偿损失核销、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主动加大积极激励力度。,为有效帮助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据了解,2018年以来,中央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亿元,用于鼓励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率。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实施,相关财税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为政府融资担保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为支持**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做好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努力实现融资担保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还从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防范风险转移、优化监督评估、部门协调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要求,为展会开展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
作为**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融资担保基金将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推进多层次、广覆盖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开展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形成与商业银行的行业业务联动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充分发挥“四两千斤”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农业、农村等普惠领域,有效扩大小微企业、三农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双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综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