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4 10:18:10
由于融资租赁类型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审计师获得融资租赁的机会较少。如何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在融资租赁企业年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的重点是融资租赁资金的应收款项、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和披露等科目与一般企业的审计程序相似或相似。
由于融资租赁类型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审计师获得融资租赁的机会较少。如何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在融资租赁企业年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的重点是融资租赁资金的应收款项、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和披露等科目与一般企业的审计程序相似或相似。
1、 了解受审核方及其环境
在业务承接阶段,首先要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因素,如法律、委托目的、时间要求等,经初步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承接业务。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向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股权结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其他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重大投融资情况。向市场营销人员了解主要融资租赁客户及合同、主要竞争对手、客户类型、诚信度、租金支付及时性等相关市场信息,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已实施或将实施的目标和战略。向财务总监询问被审计单位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化、人员配备和财务人员构成等情况,参考被审计单位不同部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性薪酬政策、分部信息和绩效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还应获得并审查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事项。报告类型为非标准意见报告的,应当注意保留事项的性质及其对报告的影响。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 了解业务流程,评估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是否实现了控制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实施了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相关融资租赁制度,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被审计单位会议,了解被审计会计期间的主要经营活动,审查融资租赁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对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汇总,对财务报表层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总体应对方案,对特殊风险结果和应对措施进行汇总,对重要的会计科目和交易制定进一步的审计方案。
确定对被审计单位长期应收款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操作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3、 根据检验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在融资租赁企业年度报告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重点审计了融资租赁资金的应收款项、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及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的审计程序相似或相似,故不再重复。接下来,我将谈谈上述主要科目的审计思路。
(1) 融资租赁收入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判断租赁业务是否真正属于融资租赁,是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是确定租赁交易类型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新购回的资产,所有者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本年度新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在审计期间取得。在审查合同时,我们应着重于合同是否实质上是融资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终可能转让,也可能不转让。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条件的,确认为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预计所订立的购买价款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行使选择权时,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即使该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而不必进行重大改造。
在审计过程中,符合标准的一项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不能认定。例如,被审计客户以融资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放贷。经核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是融资租赁企业而非被审计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故对审计进行了调整。实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融资租赁企业。即使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出借资金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也只能作为交易(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入账,利息收入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收入入账,只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以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成本和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融资收益。
根据合同约定,对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检查,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摊销期限是否适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否按当期实际利率摊销,摊销金额是否正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期末是否发生变化。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减少的,相应租赁所含利率是否正确调整,由此减少的租赁净投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实现财务收益对应的长期应收款在收回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检查未实现财务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和融资性质的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应当取得相关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以确认是否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检查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每期租金、收款期等要素;对出售资产在销售收入确认日的公允价值进行检查,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承租人的付款情况,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具体审查承租人的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付款用途、付款金额、付款期限、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原始凭证内容是否齐全,付款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账户的入账条件是否核对,以及检查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确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对租金收入进行截尾检验,以确定本期或下一期应记录的租金收入是否顺延至下一期或提前至本期。
目前的融资租赁企业基本上都有账外融资业务台账。进入审计现场时,应取得类似的台账和融资租赁合同,核对差额租金、年名义利率和实际内部收益率,然后将各台账应确认的收入与该台账已确认的收入进行核对,如无差异,则表明被审计单位的收入确认正确。
(2) 减值准备
关注被审计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律师费是否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如相关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双方修改后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判断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在审计过程中,还应注意各承租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融资租赁款,如有延误,应查明原因,并注意是否存在坏账。
审计准则还要求,对出租人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授权批准,计提金额是否适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间是否一致;如果长期应收款是长期登记的,出租人使用长期应收款增加利润是徒劳的;如果坏账损失的原因是明确的,且符合有关规定、授权和批准,且相关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3) 关注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系的隐蔽性可能使关联交易成为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重要途径,因此审计工作应着重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审核员应注意检查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从双方取得关联方关系承诺书。对于关联方而言,需要检查租赁业务是否得到适当授权,并获取承租人的偿付能力信息。如果承租人偿付能力较弱,出租人仍与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通常意味着双方可利用该交易调整利润;检查关联方在长期应付款中的余额是否正常,如大额或其他异常现金等,则有必要查明原因,检查出租人是否违反规定全额计提年度应收租金坏账准备。此外,审计师还应向管理层索取书面报表,包括:为识别关联方而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向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报表是否充分等。
(4) 附注披露的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金额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负债列示。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收到的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应收到的租赁收款总额;未实现财务收益的余额,以及所用的方法分配未实现的财政收入。
审计人员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适当,并检查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适当,确定承租人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适当。对于关联方,应关注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充分、恰当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