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量化资产评估中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剩余资产

发布时间:2020-04-23 11:18:10

在运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当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剩余资产已经按照必要的程序确定时,如何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剩余资产进行量化是一个难点。

在运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当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剩余资产已经按照必要的程序确定时,如何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剩余资产进行量化是一个难点。

由于股利折现法和收益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不同,盈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处理也不同。《资产评估准则一企业价值》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股利折现法一般适用于缺乏控制权股东的部分股权价值评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的控制标准,简单地说,缺乏控制权的股东“不能通过权利影响收益”。

此时,为了对缺乏控制权的股东的部分股权进行评估,可获得的主要资料是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审计报告等,评估委托方在持有股权等过程中取得的财务报表和与收益相关的资料。按照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确认路径,在评估无控制权股东的部分股权价值时很难实现,因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判断经营性资产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判断非经营性资产的充分条件;由于缺乏控制权,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资产配置策略和信息,因此无法区分剩余资产。

折现现金流量法可以得到投资者的未来发展规划和相关预测,并具备识别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条件。因此,对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处理,应客观量化评估结果中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在评估基准日和预测期内,未将剩余资产计入损益表的,应当将剩余资产的价值重新计入折现现金流量表的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剩余资产可按基准日的账面价值进行转回。但从股东的角度来看,这些资产不能为股东创造未来的现金流量,其动态价值应小于账面价值,因此不宜再加回账面价值。以《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思想来考虑剩余资产的价值,可以看作是一种价值计量的思想。例如,对货币资金的处理,将基准日货币资金扣除现金持有量后的部分作为剩余资产;将长期应收款项从未来期间收回的现金流量中折现,以取得基准日的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是以企业的资产配置为基础的。任何根据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假设推断的企业配置都是“理性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帮助经营性资产,如企业获得社会责任,或企业阶段性安排。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不能像剩余资产那样直接增加,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

同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非盈余资产或营业外资产,而是因税负差异而产生的“计算项目”。如果在现金流量预测中考虑税收差异,并根据税法框架调整所得税预测,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为资产负债表的预测项目,而不是股东权益的组成项目。如未来预测未按税法规定调整,且利润表仅按会计准则编制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基准日作为“计算项目”单独反映在股东权益价值中。

无论是上市公司比较法还是市场法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上市公司和交易案例的数据都非常有限。根据财务报表确定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是不谨慎的。

另外,在市场法评价中,价值比的选择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价值比的确定以企业价值为基础,或以上市公司股价或交易案例的交易结果为基础,“股价”和“结果”是企业整体价值的体现,包括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因此,市场法不具备识别经营中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基本条件。综上所述,在股利折现法和市场法的评价中,没有对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的基本条件。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对剩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当进行适当的评估,不能简单地按账面价值进行转回。应特别注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