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0 11:18:10
一、盘盈固定资产:
一、会计处理:
新准则实施后,固定资产盘盈核算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的固定资产盘盈,通常在核销前计入“待处理财产的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的损益”科目。核销批准后,由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新标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改为上期会计差错。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首先应当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记入“上年损益调整数”;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上年损益调整数”,贷记“应交所得税”;然后补足盈余公积,借记“上年损益调整”贷记“盈余公积”,调整利润分配,贷记“上年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全价值计算。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直线法计算,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增值可以计提折旧吗?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基于历史成本。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除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确认的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持有资产期间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确认损益的除外。从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