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资本、资产评估与增值

发布时间:2020-04-13 12:18:10

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与原来相比,非货币性投资比重大大提高。从股东角度看,投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角度看,评估业务大幅增长。法律之所以也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比例,但不允许全部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所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利于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

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与原来相比,非货币性投资比重大大提高。从股东角度看,投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角度看,评估业务大幅增长。法律之所以也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比例,但不允许全部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所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利于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

拟上市公司中,中小板和主板无形资产占比一般在20%左右,创业板没有监管,一般证券公司和发改委的意见在40%左右。

技术投资属于技术转让,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技术成果投资还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税、递延所得税和特殊税收待遇等优惠政策之一,并有大量的政策红利以及足够的优惠成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申请免征的,其价格必须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格。

申请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持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在技术股份方面,根据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确认规则》,技术股份签订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的确认进行登记。纳税人确认后,应当将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财税(2014)116号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审计的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移所得,自投资协议生效之年起5年内,按照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研究院于2017年4月将一项专利技术投资于新建企业,无形资产成本为50万元,评估价格为300万元,则该专利资产转让收益为250万元(假设不计相关税费),可以2017年至2021年5年,每年按5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税法还规定,投资企业在5年内转让股权的,应当停止享受分期纳税政策,未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在股权转让年度确认并计算纳税一次。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学新品种以及科技部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财政部、**税务总局。

投资企业选择适用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被投资企业根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按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和抵扣。至于刚才的板栗,我们来解释一下如何使用递延所得税政策。研究院在完成投资后提前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时,本年度暂不征税,相关技术转让收入250万元递延至股权转让前是有报酬的。

**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我们的企业也需要分析具体的问题。例如,企业上一年度有未偿亏损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不采取优惠政策或分期纳税政策,确保未偿亏损在5年内消化完毕。如果企业是盈利企业,应尽量选择递延所得税政策,在初期减轻税负。此外,技术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税收重组,转让所得在投资入股当年暂不确认;也可以在转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免税或减半的优惠政策。

未经发票评估的资产入账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的,视同销售商品:(七)将自行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分销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应调出的资产为存货的,作为销售,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评估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被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应当按照历史成本纳税。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于被投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不提供发票,因此对其折旧是否能税前扣除持谨慎态度。认为企业所得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凭证特别是税务发票是控制企业所得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相同,应以合法凭证确认。如果不能提供,我们认为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合法凭证并不都是税务机关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出售的发票,比如企业每月支付的职工工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部融资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你想融资,金融机构必须评估企业的背景。这样,资产评估就出现了。

那么,当资产价值增加时,企业应如何核算和纳税呢?

嘉诚房地产公司有一块100㎡的商业用地。2012年,以80万元/㎡的价格出让土地。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不稳定,一直处于闲置和不发达状态。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公司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融资。土地抵押前,公司对该土地进行了资产评估,市场价值200万元。

财务人员还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进行了会计处理:

(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80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8000万元

(2) 增值评估的会计处理

1、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但在本案中,嘉诚公司仅以公司名义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未对外转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未转让。

因此,嘉诚公司不需要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缴纳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

“土地评估增值”是否等于“土地增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顾名思义,很多企业认为“土地增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知道这个税属于财产税和行为税?是否付款取决于你是否转账。对自有土地的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中发生增值的,缴纳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核算中,对被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即在会计核算中,被评估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根据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企业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除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确认的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在税法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要核算。由于嘉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转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印花税

这样,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增值,并进行会计处理的,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增加的部分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