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1 07:00:00

为落实资产评估方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落实资产评估方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法是规范评估行业的重要法律。《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施资产评估方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实施资产评估方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行业,有序做好制度衔接,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格审批。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统一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当另行出具);对符合《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相应级别标准的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上注明。

三、衔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备案制度

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在资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期满前30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登记证,并标明相应等级,收回原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取得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不发给资格证书,改发给备案证书。

对现有的三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如果资质期满后未符合《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不得备案,不得进行房地产估价活动。

四、房地产估价师继续实行准入管理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师继续实行准入专业资格管理。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并签字。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