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应注意的房地产估价要点

发布时间:2019-10-30 16:00:00

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价。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实际勘查后,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估价。

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价。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实际勘查后,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估价。

二、是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规定,将不同家庭的初步评估结果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每户家庭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同时,房地产估价机构也有解释的义务。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讲解。有错误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纠正。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出具估价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个别家庭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体评估报告和家庭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家庭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总体评估报告和家庭评估报告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允许用印章代替签名。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四,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权复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