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投资注册商标或专利权吗?

发布时间:2019-09-10 09:00:00

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的出资方式扩大为:“股东可以用钱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以货币计价,依法转让投资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13年修订的现行《公司法》未对本条投资方式进行修改。

公司成立注册后,是否可以一步到位地投资于专利,并将部分股权捐给他人?

股东能否以专利使用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

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东的出资方式扩大为:“股东可以用钱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以货币计价,依法转让投资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13年修订的现行《公司法》未对本条投资方式进行修改。

2005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于货币以外的财产的,应当以实物出资或者以实物出资。项目、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企业注册资本,删除了上述其他财产投资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规定。h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对投资方式的限制。

对于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权益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结论性意见。国务院的决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在2012年工商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投资开发专利等知识产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意见,但“积极探索和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范围,允许更多的财产作为资本性投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应该是一种趋势。l允许或不禁止投资于专利或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从法理上讲,专利许可权益、注册商标许可权益、商业秘密许可权益、许可作品在约定期限内行使著作权控制权,都是可以用货币计价的非货币性财产。伦西。除涉及**秘密、国防和其他**利益外,现行法律也不禁止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商业秘密持有人和著作权人授予上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权益。在约定的期限内,允许被许可人自行重新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实践中,注册商标再许可的情况时有发生,商标局的《注册登记表》甚至列有“是否再许可”一栏。也就是说,只要知识产权人自己愿意,在约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许可的权益就可以成为“能够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从而符合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

当然,从知识产权实践和商业实践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是以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也有特殊规定限制被许可人的再许可。另一方面,许可作品在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权益、注册商标许可权益、商业秘密许可权益、复制权和控制权等知识产权权益。时间作为公司的投资财产,当公司在破产清算中有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时,如果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权益仍在约定的期限内,则许可权人应当将时间视为公司的投资财产。天然气权益(剩余许可期限内)纳入公司破产财产,导致知识产权在剩余许可期限内对被许可人的选择和控制受到限制。在上述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第三方甚至可能不愿意在上述剩余许可期限内通过竞价取得相关专利、商标、作品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专利许可权益、注册商标许可权益、商业秘密许可权益、许可作品在约定期限内的复制权和限制权”等知识产权基本等同。授予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交付公司后的再许可权。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和其他知识产权人如何控制公司的再许可,以及如何防止恶意第三人在剩余的许可期限内取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风险点。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的许可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但是,如何规范相关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的财产处置行为,还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结合案例进一步明确。